“人機合作”審判模式或成新常態(tài)。4月14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lián)合舉辦的“法治藍皮書《中國法院信息化發(fā)展報告No.5(2021)》(以下簡稱《法院信息化藍皮書》)發(fā)布會”在江蘇省南通市舉行。這一藍皮書指出,人工智能技術的發(fā)展或將帶來新一輪司法裁判制度改革,傳統(tǒng)意義上庭審、送達、質證、判決的概念或被重新定義。
澎湃新聞注意到,《法院信息化藍皮書》系基于法律人工智能實驗成果,結合人工智能在法院信息化中的深刻實踐,對司法審判領域的人工智能應用進行了全方位的評估和分析。
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地影響著司法審判領域,“人機合作”的審判模式或將成為常態(tài)。前述藍皮書指出,“AI法官”“AI律師”等已經(jīng)從概念走向現(xiàn)實,人工智能應用于司法裁判已成為當下社會聚焦的熱點話題,并作為一個嚴肅的司法理論與實踐課題,在實踐中被反復論述、檢驗。
與此同時,為了深入研究相關問題,研究人員在實驗室完成了大量法律人工智能實驗,實驗結果表明:人工智能領域的自然語義處理技術(NLP),尤其是包含了“法律思維”的新型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將在未來對于法律行業(yè)產(chǎn)生巨大影響。
《法院信息化藍皮書》指出,當下在司法裁判領域,人工智能主要在兩個方面凸顯了較為強勁的應用價值。一是裁判結果的產(chǎn)生方式實現(xiàn)從人工到智能的轉變。一個優(yōu)秀的判決包含兩個核心要素,即結果公正和論理充分。我們讓機器人學習既往與此相關的大量判例,對于類似案件可以做到結果基本公平;對于專業(yè)性案件,機器會在論理中學習此前法官的論述,對于該案法官具有較大的借鑒和補充意義,對于常規(guī)性案件的論理,機器人還可全面提升法官的工作效能。實踐證明,在未來,它極有可能取代法官完成判決書的撰寫。二是庭審模式實現(xiàn)從“同空(同一空間)模式”到“異空(不同空間)模式”的變革。我國相繼在北京、杭州、廣州等地設立了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在個別案件上其所適用的在線審判模式可以理解為系對異空審判模式的大膽嘗試。不同于在線審判模式,異空審判模式對于人工智能與參庭審提出了更高要求,其特征是:適用機器人完成遠程立案、訴訟咨詢和引導、異空庭審、當庭判決。
“當下對于人工智能應用于司法裁判,理論上存在一定爭議。”前述藍皮書也表示,支持派凸顯人工智能應用于司法裁判的價值,并試圖將價值論應用于司法裁判的全流程;反對派更側重于強調(diào)人工智能應用于司法裁判帶來的負面影響,其中較為典型的便是機器審判人類的法律危機。
“這由此也暴露了人工智能應用于司法裁判的兩對主要矛盾。”《法院信息化藍皮書》認為,一是 “效率價值”與“正義價值”之間的矛盾。“弱人工智能”時代,機器人法官系作為人類法官的輔助而存在,并非是由機器獨立完成對于人類的審判。在“人機合作”模式下,機器人雖未能達到與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地步,但它的作用已經(jīng)遠遠超過工具的范疇,基于深度學習而實現(xiàn)的“自我決策”可以讓機器人更大程度地影響法官,由于“算法黑洞”等問題的存在,其決策公平性仍需進一步明確。二是 “算法局限”與“裁判擴張”之間的矛盾。基于當下人工神經(jīng)網(wǎng)絡的算法,人工智能只能解決司法裁判中的某些具體問題,還很難貫穿于司法裁判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其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均存在一定局限。
為此,《法院信息化藍皮書》提出,為實現(xiàn)對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規(guī)制,未來要在兩方面予以完善。一是人工智能適用空間的分割。其中要實現(xiàn)情感價值與法律價值的二元分割,將情感的問題交給人,將法律的問題交給機器人,準確地劃分人工智能的適用空間;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二元分割,案件事實認定的部分主要由人來解決,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則主要由機器人來解決;新型案例與常規(guī)案例的二元分割,常規(guī)案件更多依賴機器人解決,以期發(fā)揮機器人基于以往案例的學習經(jīng)驗,新型案件更多依賴人來解決,以期在缺乏基礎數(shù)據(jù)的情況下,更多發(fā)揮人的價值判斷。二是算法審查制度的構建。為解決當事人提出的“算法黑洞”的法律質疑,應構建機器人算法審查制度。主要包括:人工智能算法公開制度,應用于司法裁判中的機器人,因其決策會影響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利與人身權利,在對其算法技術秘密保護方面應奉行有別于一般商業(yè)機器人的原則,其算法理應向社會公開,并應當遵循“全面公開”、“網(wǎng)絡公開”、“初始公開”三項原則;人工智能算法裁決制度,訴訟當事人一旦對機器人算法提出質疑,則需要一個專門的算法裁決機構完成審查和裁決。人工智能算法救濟制度,一旦算法本身被確認為違法,該司法裁判機器人的算法應當停止使用或者被修正。
“關于人工智應用于司法裁判的法理討論才剛剛開始,隨著人工智能算法的進一步提升、社會大數(shù)據(jù)的進一步公開以及5G時代的到來,人工智能應用于司法裁判的價值將更大彰顯,由此所產(chǎn)生法律困惑也將在支持者與反對者之間產(chǎn)生更大爭議和討論,對于接下來的路徑思考也將更加深入。”上述藍皮書還表示,人工智能技術的發(fā)展或將帶來新一輪司法裁判制度改革,傳統(tǒng)意義上庭審、送達、質證、判決的概念或將在人工智能視閾下被重新定義,由此也將導致我國訴訟法律的進一步完善。